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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医提醒关于重申空勤人员药物使用管理

各位空勤人员:

近期总局民航医学中心毒理药理研究所对部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进行了药品、毒品突击检查。个别空勤人员被检出违规服用抗高血压药、降糖药、镇静催眠药、抗精神病药以及抗抑郁焦虑药物等。为保障飞行安全,依据CCAR-部、CCAR-67部、《航空卫生保障手册》、《飞行运行手册》的相应规定,现再次重申空勤人员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空勤人员就医用药原则

(一)空勤人员出勤前和休息期身体出现任何不适症状,如发热、咽痛、咳嗽、呼吸困难、腹痛、腹泻、血尿、黑便、恶心呕吐、头痛、眩晕、视物模糊、黑曚等异常情况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分管航医,分管航医接医院就诊。

(二)严禁不报告分管航医自行服药或就诊;严禁飞行员隐瞒身体疾病状况参与飞行运行。

(三)空勤人员一般情况不得试用刚进入临床期的药物。

(四)空勤人员使用药物治疗参加飞行时,必须经过航空医师许可。

(五)空勤人员新服用某种药物,必须在地面观察24小时以上,证明无明显副作用后方可放飞。

(六)飞行前,航空医师不得向空勤人员提供自己无把握或药理作用不明的药物。

(七)飞行前、飞行中不能使用以下药物:1.影响缺氧耐力的药物,包括抑制呼吸系统,引起骨髓造血机能障碍,使血红蛋白变性,降低血液携氧能力和抑制呼吸酶的药物。如某些磺胺类药物,口服降糖药等2.影响意识、运动和知觉功能的药物。如镇静剂、催眠药、阿托品等。3.引起体位性低血压药物。如利尿剂、降压药、抗心律失常药物、激素等。4.引起变态反应的药物。如青霉素、头孢类药物等。5.影响视力的药物。如缩瞳药、抗疟药等。

6.其他可能影响飞行的药物。

二、空勤人员日常用药管理

(一)空勤人员就诊前后均应报告其分管航空医师,医院所开具药物不得私自服用,用药前需咨询航空医师,航空医师应向空勤人员详细说明药物用法和禁忌症。

(二)航空医师向空勤人员提供抗高血压药物,初次使用者必须连续地面监测3-4周血压情况并做记录,持续使用者至少每周进行一次记录,以评估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空勤人员应积极配合航空医师巡诊,按照规定频次前往航医室体检。

(三)严禁空勤人员使用精神神经类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酒精、阿片样药物、大麻、止痛药、催眠药、可卡因、其他精神刺激物、迷幻药和挥发溶剂,但咖啡和香烟除外。三、空勤人员使用精神神经类药物管理规定

影响精神神经系统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酒精、镇定剂、催眠剂、抗焦虑剂、可卡因、致幻剂、安非他命以及衍生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苯环已哌啶、大麻、吸入的其他影响精神活动的药物和制剂。如果空勤人员滥用以上药物或对该类药物形成依赖,会对航空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公司对使用精神神经类药物做出以下规定:

(一)禁止空勤人员滥用精神神经类药物或有药物依赖、成瘾行为。

(二)禁止在受精神神经药物影响下执行航班任务或执勤。

(三)对于被证实滥用任何一种精神神经类药物的任何飞行机组成员将被调离其重要安全岗位。

(四)对于被证实滥用任何一种精神神经类药物的任何客舱机组成员,将被停止其客舱运行工作。

(五)满足局方有关神经精神类药物的使用规定。

四、用药报告制度

医院就诊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或其他特殊原因,使用过或目前仍然正在使用以上药物,请及时和分管航医联系

联系人:李海峰海口飞行一分部张乐海口飞行二分部张英松海口客舱部王晓雨海口保卫部江勃韬三亚飞行部林国川三亚保卫部戴汝清三亚客舱部海南分公司航卫室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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